一定要遠離三大離婚誤區
我們發現很多人對離婚一事存在眾多誤區,這些錯誤認知或導致喪失固定證據的時間,或將自己陷于過錯方的被動局面……
今天,我們就來談談離婚常見的三個誤區,算是一份離婚避坑指南。
誤區一:不睡一張床就是分居
很多人以為只要不睡在一張床上就是分居,比如睡在一個房間,但是一個睡床一個睡地;住在同一個房子,但睡在不同的房間;因工作原因而異地生活多年,等等。
以上這些對于分居的認識都是錯誤的,不能成為民法典第1079條中的分居。那什么樣的分居才是民法典承認的呢?
民法典第1079條所說的分居不只是客觀事實上的分開生活,更多的是認定感情破裂的一種依據,這種分居還帶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開生活。所以,上面說到的種種情況,都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自然不能成為民法典所說的分居。
民法典規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及判決不離后分居一年作為可能判決離婚的情形,其中對分居的舉證要求是比較高的。建議當事人及時固定“感情不和”的證據,如家暴受傷后的報警記錄、就醫記錄、目睹夫妻雙方吵架打架的鄰居出具的證人證言,并對分居開始的時間證據進行固定,如和對方協商一致的分居溝通記錄。當然,能簽署一份分居協議就更好了。
誤區二: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
我們注意到很多人在咨詢時會說:“我和老公/老婆感情不和,已經和他/她分開好幾年了,早就自動離婚了。”
結婚必須登記,分居兩年算自動離婚嗎?繼續來看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離婚有兩種途徑。如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如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可選擇訴訟,強行結束婚姻。
可見,并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即便真的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以上,分居也只是法院認定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項依據。
如果誤以為“自動離婚”而選擇和他人同居,反而會在起訴離婚時,成為自己對婚姻不忠的證據。
誤區三:父母可代子女辦離婚
有時,婚姻中的人或許還在苦苦煎熬,父母倒是先看不下去了,千方百計代替子女離婚。中國的父母是世界上最操心的父母,只要自己還有一口氣,就試圖全力以赴保護孩子,但父母能為孩子的婚姻做主嗎?來看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由于婚姻兼具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所以離婚只能由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決定,任何人都不能干預,包括雙方父母,否則就涉嫌觸犯民法典第1042條中的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和1079條的規定,不管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還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如果不是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親自處理,其他人再用心也只能是白忙活一場。
避開以上三個誤區,在婚姻這件事上至少不會翻車。但其實離婚最大的誤區是把它等同于人生的失敗。當關系不合適了,換一種更好的方式相處其實是一種智慧。希望更多人能走出這些離婚誤區,好好愛自己,唯有放下,才能真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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