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簽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問:有的夫妻之間,為了促使對方對自己忠實、不出軌,要求簽訂“忠誠協議”,這種“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呢?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忠誠協議”并非法律專業術語,一般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所達成的規定夫妻雙方忠實義務及違約后果的協議。如違反該協議,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實踐中還有保證書、承諾書、“空床費”等形式。
我國法律沒有對夫妻“忠誠協議”作出明確規定,學理上對“忠誠協議”也有不同的認識。實踐中一般認為,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認可“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夫妻之間如簽訂《忠誠協議》,該如何約定才能有效并可行呢?
首先,要避免出現“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否則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原則而無效。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夫妻雙方事先通過約定或承諾“放棄監護權”,則可能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以此排除或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顯然這種約定也是無效的。
其次,賠償條款要符合對方的經濟能力。當事人在“忠誠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往往過高,司法實踐中會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因為如果直接按照協議判令違約方承擔約定的數額,可能造成違約方生活困難,以及導致財產分割顯失公平,即使判了也難以執行,還會引發或激化矛盾。因此“忠誠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不能畸高。
最后,需有足夠證據支撐,守約方獲得賠償才有保證,也就是要有能夠證明對方違反了“忠誠協議”的確實充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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